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
(2007 年 11 月 4 理事会投票通过)
为规范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善款的妥善使用,并使捐赠人清楚地了解捐款的用途,特制定《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未来随基金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一、基本原则
根据基金会章程(Bylaws)规定,基金会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和帮助中国的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帮助农村学生、教师和学校。原则上,基金会资金将可用于帮助中国教育发展的任何方面。但长久以来,基金会已形成共识,只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帮助农村教育。因此,在基金会没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必要运作费用外开支,及积累长期发展基金外,资金将主要(超过70%)用于资助农村学生、教师和学校及其他与农村教育有关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适当扩展到资助在城市的教育项目,但资金使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资金使用的分配比例可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进行调整。
二、指定用途捐款的使用
根据一般惯例,慈善机构应允许捐赠人对其捐款的用途有特别规定,并应遵守该规定使用。基金会将继续沿袭这一做法。
三、未指定用途捐款的使用
一般地,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捐款,慈善机构应可自主运用于项目开支及运作费用等各个方面。
在过去,基金会对捐赠人承诺非指定用途捐款主要用于直接资助小学至初中学生。由于中国政府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增加,基金会的资助方向也做相应调整。从本规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基金会会将未指定用途的捐款按需要分配到有助于改善中国教育状况的各种资助项目,长期发展基金积累以及必要的运作费用开支。具体分配办法和比例由基金会按实际情况决定。
四、捐款的使用时间限制
多数情况下,捐赠人对于所捐款项的使用时间并无要求。但在过去,基金会的办法一直是规划将当年的捐款在下一年使用,对捐赠人也是如此解释。目前,由于基金会捐款增加的速度已超过项目扩张的速度,且这项规定也不利于基金会积累长期资金,进行长期的规划和发展,已无必要再做这样的规定。因此,基金会决定自本规定生效日起,除非特别指定,基金会收到的款项,不限多长时间用完。基金会将向捐赠人澄清(或说明) 这一新规定。
五、长期发展基金
每年节余的非指定用途捐款进入长期发展基金。长期发展基金的使用以其增值部分为主。(长期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运作费用的比例
运作费用一般不超过当年收入的 10%。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七、基金会解散时的资金处理
如果基金会因为某些原因需要解散,解散时帐户内留存的资金将根据基金会章程 (BYLAWS) 中第八款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剩余资金将会依照IRS 510(c)(3)D 要求用于一项或几项符合免税条款的用途,或者移交给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剩余资金的使用或移交将依据基金会注册所在州(德克萨斯州)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