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通过资金用途规定

理事会通过资金用途规定

理事会于11月4日通过《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以规范基金会对善款的妥善使用,并使捐赠人清楚地了解捐款的用途。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

  • “在基金会没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必要运作费用外开支,及积累长期发展基金外,资金将主要(超过70%)用于资助农村学生、教师和学校及其他与农村教育有关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适当扩展到资助在城市的教育项目,但资金使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资金使用的分配比例可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进行调整”
  • 基金会应按惯例继续允许捐款人对捐款指定用途
  • “基金会会将未指定用途的捐款按需要分配到有助于改善中国教育状况的各种资助项目,长期发展基金积累以及必要的运作费用开支。具体分配办法和比例由基金会按实际情况决定”
  • “除非特别指定,基金会收到的款项,不限多长时间用完”
  • “每年节余的非指定用途捐款进入长期发展基金。长期发展基金的使用以其增值部分为主”
  • “运作费用一般不超过当年收入的 10%。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 基金会解散时剩余资金“根据基金会章程 (BYLAWS) 中第八款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剩余资金将会依照IRS 510(c)(3)D 要求用于一项或几项符合免税条款的用途,或者移交给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剩余资金的使用或移交将依据基金会注册所在州(德克萨斯州)法律的规定执行。”

规定全文请见

https://www.ocef.org/apps/web09/index.php/organization/policy/172